来源:光明日报
《个人信息保护法》将在明日(11月1日)正式实施。28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发布提示,严格限制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小区、经营场所不能强制业主或者消费者进行人脸识别。
中消协指出,小区物业、经营场所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的唯一验证方式缺乏充分的必要性,也很难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应当提供其他替代性的验证方式供业主或者消费者自主选择。经营者更不能为了商业目的非法收集消费者的人脸识别信息。
新华社发
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在多个生活领域被广泛应用,人脸生物信息的滥用和安全风险也随之存在,并且一直被讨论和关注。单就小区不能强制人脸识别,已经不是第一次被明确强调。
今年8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就列举出这一行为,并且根据《规定》,小区物业对人脸信息的处理应该征求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明示同意,不能强制要求居民录入人脸信息并将其作为唯一验证方式。
在以往的报道中,一些小区或场所强制将“刷脸”作为出入的唯一验证方式,而转眼在某些交易平台2元就能买到上千张人脸照片,并有嫌疑人预处理照片利用“AI换脸”骗过人脸识别盗用公民个人信息。并非说这几者有必然的联系,但背后都暴露了人脸数据安全存在的隐忧。
面部信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具有唯一对应性,不能更改,一旦泄露就意味着终身泄露。而一旦被滥用或泄漏,就很有可能给个人带来安全和经济损失。
在小区使用人脸识别系统,比起为了更加安全,更多地是为了便利。确实,无论是小区智能化管理,还是业主出入,技术的优势显而易见,但小区却不能以此为由牺牲业主选择的权利和自由。而且数据是否脱敏、存储是否安全、监管是否到位,几乎都不会对业主透明,甚至有些小区采集信息的主推者是派出所、街道、社区还是其它运营商,业主都无从得知,这都加剧了业主信息的不对等和对数据安全的焦虑。
居民上传的某门禁系统App信息界面
《网络安全法》明确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纳入个人信息范围。我国《民法典》规定,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征得该自然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且被采用者同意后还有权撤回。
而且人脸信息深度体现自然人的生理和行为特征,具备较强的人格属性。小区不能强制人脸识别,是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这不但有法律的兜底,也是对个人隐私的尊重和对人格权利的维护。
北京海淀某社区,居民进门需“刷脸”通行。
在扑面的技术发展和应用面前,普通的使用者难谈强势,很多时候想要反抗但有心无力只能“躺平”,或者个人权益的保护意识跟不上网络态势的变化。但显然,没人会想在信息世界“裸奔”,更不会愿意“裸奔”的痕迹被记录然后再被拿来侵犯自身权益。在数据安全机制和屏障本就不健全的情况下,采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数据就更该慎重。
或许随着物联网的发展,人脸识别技术或其它更多的智慧型应用会落地使用。但无论技术如何发展,都应恪守法律规则和人情伦理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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